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许多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阿沛·阿旺晋美就是其中一位。他早年留学英国,于1951年作为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而彪炳史册。他曾先后担任西藏军区第一副司令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等职务,在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等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回顾阿沛·阿旺晋美的民族工作思想,阐发其时代价值,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应有之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的发展繁荣是各民族共同进步的结果,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民族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以及境外某些分裂势力挑拨国内民族矛盾,民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
早在1950年初,阿沛·阿旺晋美就对西藏的未来走向有了清晰的认识,集中体现为两个原则:一是反对分裂国家,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西藏问题只能由中国中央政府解决,应派一个代表团去北京与中央政府商谈。二是和平谈判,同解放军只能谈判不能打仗,打仗的结果是给西藏带来不堪设想的灾难。这两个原则为和平解放西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了藏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立场,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历史走向关乎着大家庭的稳定;反之,大家庭的历史走向又决定每个家庭成员的命运。正是在这种观念下,阿沛·阿旺晋美作为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于1951年同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和平谈判,最终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该协议的两大主题分别是确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以及通过和平方式逐步实现西藏内部的制度变革,由此可见,阿沛·阿旺晋美最初的认识和立场是正确的。40年后,他在纪念协议签订的文章《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中依然关注民族团结的主题,并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坚持国家统一:“那些想搞‘西藏独立’,破坏祖国统一的势力的人至今仍在进行分裂活动。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这是一个长期复杂的斗争。对此,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一定要把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西藏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同兄弟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不断进步。”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为反对民族分裂确立了政治基础,为民族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1954年《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是全国人民共同的身份属性。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期,民族工作始终要坚持民族团结的基调。第一,要充分认识反对民族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2008年拉萨发生“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阿沛·阿旺晋美约见新华社记者发表讲话:“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不管分裂势力用何种方式、何种手段,企图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都必将遭到失败。”在新形势下,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对我国的影响和渗透将继续存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民族地区反分裂、反渗透的工作还要继续下去。第二,要严格运用法治方式打击民族分裂行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反分裂的斗争要运用法治的武器。既要把法律面前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不以民族身份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又要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蛊惑暴力恐怖的活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重程序、重证据、重人权,确保案件的处理工作站得住脚、经得起监督。第三,要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要让全国各族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体悟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理解“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历史与现实,使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观念深入人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在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前夕,阿沛·阿旺晋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意义尤为重大。”“西藏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大的进步,是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实施分不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2016年,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达1148亿元,增长1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10亿元,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7亿元,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206亿元,增长17.4%,支出突破1600亿元,增长13.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75元,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16元,增长1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2.4%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6%以内。
自十七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诞生以来,欧洲国家始终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形构奉为现代国家的圭臬,在面对种族、民族、土著人等少数人问题时,先后采用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同化主义、文化多元主义的路子。然而,时至今日,无论在欧洲国家内部还是在国际社会,争论、抗议和谴责始终存在。民族问题首先是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国情,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道路。这条处理民族问题的道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石。在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
阿沛·阿旺晋美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过程的亲历者,1984年5月22日,他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将《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新时期,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旗)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研究地方民族事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城乡建设民族特色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医药开发等领域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总体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是成功的、有效的,但各少数民族、各民族地方在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事务方面还有更多可为之处。
三、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依法开展民族工作,其核心就在于运用法律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一方面,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平等享有基于公民资格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享有自治权利。1980年,阿沛·阿旺晋美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巩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民族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方面的立法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久远之计。”这些论断高屋建瓴、掷地有声,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进入新阶段。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就是确保少数民族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权利平等。“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各族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平等实现的生动体现。民族地区是全国扶贫攻坚的重要战场,精准扶贫、兴边富民、新型城镇化建设齐头并进,实质性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成为法治政府的刚性指标。同时,中央统筹、省、自治区负责、县级落实的管理体制正在完善当中,进一步明确了减贫义务和责任,确保层层落实。
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就是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调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能动性,把民族特色保存下来,繁荣起来。在未来的工作中,除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外,少数民族自主权利的保障水平要通过监督检查工作来衡量。权力机关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情况,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检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政协、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在各自领域开展民主监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实施背景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宪法规范研究”(17CMZ04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