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西藏统一战线 > 党风廉政 > 正文

自治区纪委监委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作者: 王雨霏 通讯员 刘宁 邓青 欧小苏发布时间: 2021-06-26 10:47:19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打印
T+
T-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推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6月初,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适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程序要求等进行了细化,确保把党的领导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紧跟形势任务变化,于2018年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管理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细则》,为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提升党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然而,随着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印发执行,迫切需要在以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规有关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充分借鉴近年来自治区纪委监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对双重领导体制下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内容、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请示报告应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安全保密,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明确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亲自研究部署、把关审定,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的请示报告工作具体负责。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按照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报备事项等作了分类,明确涉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措施等7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请示;涉及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检举控告因特殊情况需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等16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请示;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自治区党委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等18类情形,应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明确涉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等15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报告;涉及发现中管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14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涉及自治区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等7类情形,应向自治区党委报告。明确涉及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3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报备;涉及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任免情况等7类情形,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备;涉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其他省区市纪委监委赴藏开展调研考察学习等活动有省级领导干部参加的等3类情形,应向自治区党委报备。

  实施细则还对自治区纪委监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形式、内容、时限、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及请示报告稿行文规范等作出明确,要求对不认真严格执行该细则,发生迟报、漏报、缓报和瞒报等问题的,视情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责编: 陈建国)
相关阅读
 

热点关注更多>>

领导论述更多>>

理论园地更多>>

相关链接更多>>